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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问答

添加时间:2018-07-14 08:57:3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1.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答: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答:一年治标、 两年治根、三年治本。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两个一律”是指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案三查”是指什么?
答: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法院的任务吗?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法院的任务,各级党委书记、政府负责人是本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需要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合力攻坚,共同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
8.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这次全国统一集中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11个方面:(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势力。(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以各种方式组织煽动群体访集体访、缠访闹访等信访稳定领域的黑恶势力;(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9.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0.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1.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12.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3.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省公安厅“扫黑办”,邮政编码:050051;电话:0311-66565690、83033538;网站:河北公安网(http://www.hebga.gov.cn/);新浪微博:@河北公安网络发言人;微信公众号:“河北公安”“河北刑侦”。
14.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答: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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