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2-09-18 09:17:30 浏览次数: 次 :
1、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禁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严禁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给予的红包、贵重礼品。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吊销执业证书,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以上规定,除给予以上规定处理以外,延期1-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在停止执业活动期间解除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2、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严禁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药品回扣以及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6-12个月现任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3、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查处的当事人,要同时给予扣罚奖金、待岗培训等相应处理。
4、医疗机构领导在工作中严重失察,对本单位发生的收受回扣、红包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5、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的问题,监督不严,防范措施不到位,或在检验、检查等工作中,设立开单提成的,视不同情况,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同时,取消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连续发生不正之风得不到治理的,要对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6、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应有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给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的条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回扣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进行处理,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停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后续合同。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此予以通报。医疗机构2年内不再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全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